南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由市教育局主办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市教育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若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