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追究制
1、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科室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违反首问责任制相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科室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第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第三、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3、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科室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一、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第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或办理质量较差的;
第三、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第四、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告知申请人明确要求的;
第五、对于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第六、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4、违反五项制度规定,经调查核实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