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问责制

 

1、投诉问责对象:局机关科室及全体干部职工;

2、凡涉及以下投诉内容之一的,均实行投诉问责;

1)、对基层单位或人员的请示、政策咨询的答复或正式工作场合讲话等出现政策性、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

2)、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工作效率低下,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3)、在办文、办会、办事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4)、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态度生硬、粗暴,说话不注意身份、不注意场合、不注意语气,影响教育部门形象的;

5)、工作中的其他投诉。

3、投诉问责方式:

在局机关效能建设过程中,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可以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为63137469

4、投诉问责处理:

凡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即进入投诉问责程序,由局领导研究确定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问责处理的手段:

1)、局内检查,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2)、责令采取各种积极手段挽回损失或影响。

3)、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