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教育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中心,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社会事业局,油田教育中心,局属小学、初中:

   现将《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201985

 

附件

  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招生工作主体责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各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统筹考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学校存在大班额情况等因素,制定义务教育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合理下达每所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科学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利用报纸、电视、公告、网络、公众微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招生政策和每所小学、初中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招生结果、咨询电话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招生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学校招生期间要通过网站、宣传栏、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信息。

第四条 认真落实《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加强学校建设,保障学位供给,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创造条件。严把招生入学关,严格控制大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分流学生,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从2019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不得出现超大班额,现有大班额、超大班额存量明显下降,严禁上升,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要实现基本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目标。

第五条 科学论证学区划分,学区范围确定后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调整学区范围时要慎重稳妥,应提前广泛征求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并依据有关规定审慎论证可行后,方可向社会公布,确保招生和谐稳定。

第六条 保障学生入学机会均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制度,学校严格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组织招生。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严禁新生入校后以文化课考试成绩分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长班等,并以此为名乱收费。 

第七条 落实特殊群体入学政策,统筹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要求,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落实贫困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资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政策,依法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应入尽入。

第八条 落实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援外医疗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好入学优待政策。

第九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区域、跨片区招生和收费。按照政策规定确需跨区域、跨片区就读的,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协调安排学位。学校不得以学生跨区域就读为由收取借读费。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测试、竞赛结果选拔生源,并作为学校招生入学的依据,学校和教师不得参与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升学培训班和收费,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报名入学依据或参考。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禁止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学校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或收缴国库,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本辖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或主管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依法自主招生,实行免试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拔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第十三条 严禁民办学校招生超标准收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6]29号)精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统一。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和上级关于“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的规定,严禁市、县城区各级各类小学开设学前班;所有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具备寄宿条件或未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招收住校生;严禁小学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未毕业的小学生入学。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学籍管理,及时为起始年级新生新建或转接学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招生结束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重点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治理择校、规范收费、消除大班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个人及时予以通报和追责。

第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校长约谈、通报批评等处分,同时,取消学校及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招生秩序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校长调离工作岗位,直至撤职处分。对于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教师参与考试招生或推荐优秀生源,参与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升学培训班的,给予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出现两所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校长受到约谈、通报批评的,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出现三所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人员约谈、通报批评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