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教育)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中心,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社会事业局,油田教育中心,局属各中小学校:

《南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1116

 

附件:

南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制度,确保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凸显校服的文化价值、实用价值与育人理念,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8563号)精神结合南阳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县区教育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和监督。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各中小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小组及评委,采取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和《告家长书》或《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商定本校选用校服相关事宜。

第五条 校服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公开征集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设计,确定本校校服的款式、颜色、面料材质及LOGO。特别是校服的LOGO要严格审核,充分展示青少年的风貌,呈现学校的文化特色。健全校服设计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教师各方意见,创设专业引领、多方参与、鼓励创新的氛围,不断开发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款式多样的校服。

第六条 校服款式一经备案要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传承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校服的选用,必须坚持“完全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任何人不得强制。 应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选用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八条 校服一般可分为春秋装、夏装或冬装三种,初中、普通高中只可选用一次,小学可选用两次,选用种类、品质和时间要征得家长同意。

第九条 学校采购校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须具有校服生产销售的合法资质(不得接受中间商参与竞标)。

第十条 学校要对参与招投标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等进行深度调研,为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

第十一条 学校要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和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学校要建立校服选用过程资料档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整理。

第十二条 通过招投标确定校服生产企业后,学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校服生产标准、质量、价格、退赔等具体事宜。校服采购合同要报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 29862《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FZ/T 81003-2003《儿童服装、学生服》、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等国家标准。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提倡校服设置安全反光标识。

第十四条 实行“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自行将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质监部门检验,并取得质监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也要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质监部门检验。检验费由校服生产企业和学校协商解决,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采购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具有质监部门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学校要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对照竞标时的样品严格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质监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账,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给学生使用。校服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学校要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由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对已经进入校园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更换,严防对学生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 校服收费坚持无偿服务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职权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收费不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由校服生产企业自行收取。收费票据要注明收费人和缴费人,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备案备查。

第十七条 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让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建立特殊群体保障机制,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配发校服。鼓励中标的校服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向贫困学生无偿提供校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校服。

第十八条 校服实行“留样 ”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选用结束后,学校与校服生产企业要进行留样封存,一般应保存三年。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及严重违约情况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 严禁订购来源不明或标志标识不规范的校服。严禁向资质不齐备、质量无保证、售后服务差、商业信誉不良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间商和“皮包公司”采购校服。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