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中心,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社会事业局,油田教育中心,局属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南阳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日
南阳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三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公示。
第四条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
(一)收费项目、标准和计费单位,包括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营利”原则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住宿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在公示牌备注栏中标注;
(二)规定使用的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三)投诉举报电话;
(四)年级、专业分类、幼儿园等级。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幼儿园应标明办园等级。
第五条教育收费公示形式:
(一)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学生公寓、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立电子触摸屏;
(二)学校要将本校的所有收费内容在校园网或互联网上进行公示;
(三)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上。
第六条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由学校按照设置醒目、便于动态管理和长期置放、内容清楚、规范全面、字体清晰端正和节约、实用的要求实施公示。遇有政策调整或牌栏损坏、模糊陈旧时,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七条学校对教育收费的公示要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及按相关规定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的学费标准。禁止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越权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内容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标准收费。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站或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主动公示教育收费政策,对按规定由本级发改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要在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学生入学缴费前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收费公示的经常性检查,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常态化,同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教育收费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南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