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基础教育二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12月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80023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投诉机构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5503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