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教师工作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基础教育二科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188号)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发现违背教师资格条例的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背教师资格条例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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