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机关纪委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第22号主席令)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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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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