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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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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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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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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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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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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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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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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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5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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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