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审查

3. 审查责任:对相关办学机构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法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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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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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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