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中专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教师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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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主席令第15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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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市教育局对各现场确认点确认通过的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拟认定人员通过市教育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通过,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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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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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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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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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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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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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5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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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