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教师工作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受理责任:每五年一周期,对教师参与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进行登记核实,并对合格者发放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决定

决定责任:对合格者发放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80023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投诉机构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5503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