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主席令第39号)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突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查阅复制学校财务账册,形成检查意见,发现问题要形成整改意见。

督促整改

督促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教育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限期学校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持续监管

监管责任:对上报的整改报告,监督落实,加大对存在问题检查的力度和频次,杜绝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80023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投诉机构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5503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