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专项督导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教育督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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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三条第2款: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3.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2.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4.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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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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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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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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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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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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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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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5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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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