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申诉的裁决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人事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0023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
||||||
投诉机构 |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
投诉电话 |
0377-63155039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