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申诉的裁决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基础教育一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基础教育二科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申诉

1.受理责任: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审查处理

2.处理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对确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80023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投诉机构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5503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