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申诉的裁决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基础教育一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基础教育二科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0023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
||||||
投诉机构 |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
投诉电话 |
0377-63155039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