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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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施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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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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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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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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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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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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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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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5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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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