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双减”政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省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方案》(豫发改收费〔2021〕837号)等相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拟定了《关于南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情况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2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陈女士 62299620
电子邮箱:sfk616@126.com
附件:关于南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情况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南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情况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发改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全市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省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方案》(豫发改收费〔2021〕837号)等要求,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注册地在南阳市,并经教育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的线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区域 | 10人以下小班 | 10-35人中班 | 35人以上大班 |
中心城区 | 30元/人/课时 | 25元/人/课时 | 15元/人/课时 |
县级 | 25元/人/课时 | 20元/人/课时 | 10元/人/课时 |
(二)收费项目
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
对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上可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标准课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执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
三、收费监管
(一)做好资金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市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南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方案》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精神,落实资金监管工作。培训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培训行为
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主动接受监督。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三)加强动态管理
市发改委、教育局将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加强对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对收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四)强化监督执法
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发改委要持续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