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1. 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 2. 或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开展批评教育,以案释法,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