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速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河南省中小学章程制定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南阳市第十二小学校,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接班人。
第三条 本校有南阳市人民政府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中心城区户口、居住在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南阳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校训:爱国、励志
校风:团结、创优、文明、向上
教风:崇德、敬业、博识、善教
学风:勤奋、乐学、求异、存真
办学理念:生态教育育人
第五条 学校以不断适应教育形势发展为奋斗目标,立足育人创特色,以特色求发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强调自主发展,个性发展,全面发展。我们的办学口号是“创造充满爱意的育人环境,把更好的教育先给儿童”;办学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了一切孩子”;办学要求是“三全三爱三服务”即面向全体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使学生全面发展,爱事业、爱学校、爱学生,为社会服务、为家长服务、为学生服务。
第六条 努力创出“合格+特长”“全面+特色”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由南阳市教育局主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履行重大事项决策权,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学校按编制设置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组织考察任命。中层行政干部实行竞聘制度,由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和校长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后,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长是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例如,在决策权中,校长的最后决定权应基于党组织会议(或党委会)的决策。需要调整表述,确保校长的职权是在党组织决策之后执行: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聘任和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四)招生权:严格按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招收足龄儿童,确保新生入学率。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依靠教职工,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按教育规律办学,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的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三)根据学校规范、编制、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人事机制改革,合理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选聘各层次的干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以德治校,管理有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五)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推行实施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领导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保证全面开足各项课程,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能生动活泼、卓有成效地开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
(七)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条件,组织教师进修,使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领导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坚持总务工作服务于教育教学、服务于师生的原则。建立制度,严格管理校舍、设备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并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九)代表学校协调处理公共关系,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十)组织对教职工的考核、评聘、奖励、晋升。
(十一)民主管理学校,做到校务公开。学校的重大事情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十二)校长离任时按有关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离任审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副校长是校长助手,重大事情在做好参谋的同时,执行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
第十二条 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保证监督作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决策机制:“重大事项需经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领导责任:“党组织书记是德育思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宣传、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四)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问题,参与研究、决策、支持,保证监督校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五)贯彻党的政策,加强对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关心青年教师成长。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其职权主要是: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计划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教学的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校内人事聘任制度、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四条 为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成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团支部等多方面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一)学校设置“校务公开栏”。
(二)校务公开主要内容为:学校规划,教职工聘用情况;奖惩和教师职务晋升,教育教学改革情况等。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定岗、定人、定量、定质。
第十六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设教导处、教科室、政教处、后勤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优化学科课程,重视活动课程,开发环境课程和校本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特长”的学生,并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及其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以德育为核心,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管理育人。遵循学生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文明礼貌、社会公德的教育,帮助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课堂教学是德育主要途径,各学科课程教学要有机渗透德育。教师要做到既教好书、又育好人。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德育大纲》《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抓常规管理,促习惯养成。
(三)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年龄身心特征的,富有教育性、知识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重实效。
(四)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委员会,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探索教学规律,注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进行教学模式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注重教学情况反馈,多方评价、科学评价,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各科课程标准,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和课程表的严肃性,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每月均按《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组长负责组织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来反映工作成绩,按《考核量化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加强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学科考核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强化科研意识,以课题研究为载体,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开展集体备课、一周一研活动,鼓励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育信息化工程,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培养教师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审美教育,培养审美能力,校园内师生做到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统一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材。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考试(考查)管理,认真组织进行期末考试的知识质量调查、分析。
第二十九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上级学籍管理的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规范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严格执行招生、毕业证书的颁发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等资料,并做好各种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意识。
第三十三条 后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按章办事。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严守收费纪律,规范收费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重大支出须经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日常经费支出根据金额分级审批,重大支出(单笔超过2万元)须经党组织会议审议(具体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健全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校舍校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严格物品购买登记和领用验收。
第五章 校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理学校布局,优化校园环境,努力创建整洁、和谐、健康、活泼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 由“园林化、园艺化”结合“生态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学校整体规划,构建布局合理、格局新颖、富有特色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条 坚持卫生责任区的检查评比制度,科学责任分工,分季节、分时段、分区域明确卫生标准和检查重点。
第四十一条 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校门,确需进入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诲人不倦,不歧视、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积极开展师德教育和行风建设,不断提高其综合思想素质,严禁教师参与黄、赌、毒和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遵纪守法,仪表端庄,谈吐文明,不做有损师德的事情。
第四十六条 爱岗敬业,切实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评价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参加学历进修、学术研讨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继续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五十一条 对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参照学校奖励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经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和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积极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严格按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每年按程序招收适龄儿童作为应届新生。凡经报名登记审核初录取的学生即取得相应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 在籍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评议学校和教师的工作。
(二)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器材、图书资料。
(三)对学校或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或学校对其给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向学校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作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守则》,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班级,自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立志成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文明守纪,保持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不在校内骑车,不破坏校园绿化和学校其他公物,不讲粗话脏话,不在校园内打闹,大声喧哗,学校保障学生课间休息和活动权利。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并在勤奋、守纪、文明礼貌等方面起榜样作用。
第六十条 对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八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办学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督导。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意见,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及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南阳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章程的修定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南阳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时,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学校行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