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实验中学前身为1968年由青年中学、和平中学、新华中学三所民办学校合并而成的南阳市第五中学,校址在南阳市和平街9号。1969年更名为南阳市第六中学。2002年学校整体搬迁至进贤街36号,更名为南阳市一中分校,为公办民助性质初中。2006年,学校更名为南阳市实验中学。2008年,学校回归为半走读半寄宿制公办初中。
学校现在所在地是有300多年历史的原宛南书院旧址,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南阳“文脉”之称,南阳市一中曾在此办学百年。此地钟灵毓秀,底蕴厚重,为南阳教育圣地,名师辈出,英才代有,传承着中国儒家传统文化和百年名校的丰富内涵。传承原南阳市六中的历史和精神,同时挖掘和发扬南阳“文脉”的文化精髓,开创南阳“文脉”的新篇章是南阳市实验中学的历史使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发展,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阳市实验中学,英语名称为NanYang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校址为南阳市宛城区进贤街36号,邮政编码为473002。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南阳市教育局,为全日制公办初中,学制三年,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
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根本,以特色为方向。
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围绕每一名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终身发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把促进教师队伍的成长作为学校发展的根本动力,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不断提升教师职业自豪感和幸福指数。
正视和适应社会对学校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较高教学质量的基础上,以学校的特色发展为方向,坚定不移的从学校文化、德育创新、课程改革、教育信息化等方面建设鲜明特色。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以优质教育教学质量为基础,得到社会广泛赞誉的,有活力、有特色、有品位的中原名校。
第六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坚韧不拔、追求卓越的优秀公民。
第七条 校训:锲而不舍 止于至善
第八条 校风:文明 和谐 求实 进取
教风:品正 博学 严谨 创新
学风:尚德 勤思 乐学 自律
第九条 校徽:
第十条 校旗:带有南阳市实验中学校徽的旗帜
第二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管理;学生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的管理;家长通过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依靠广大教职工把握办学方向,坚持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组织制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评价、总结。
三、健全学校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按照制度运行。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执行。重大问题需提请教代会、家长委员会等进行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五、组织和领导学校德育工作,培养学生远大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强化法治、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组织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七、组织和领导学校的财务、基建等后勤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八、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专业发展水平,提升教职工的职业幸福感。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副校长由市教育局考察并任命,校长按有关规定向市教育局提名或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和民主监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党总支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南阳市实验中学工会工作制度》自主开展工作,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工作等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均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在校党总支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之家,按照工会职责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党办、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信息中心、教科室、财务室、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部门间通过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统一协调,做到分条管理、分工合作,不断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年级组负责制,每个年级组由1名副校长、1名年级主任、1至2名年级组成员组成,相对独立负责本年级组的教师管理与学生管理等工作。各年级组通过校长办公会统一协调,做到分块管理、竞争合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整体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或按需要由校长提议召开,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研究安排学校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各年级组成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或按需要由校长提议召开,负责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的校内重大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年级组统一步骤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
家长委员会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协调家长依法履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学校相关部门对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答复。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校政教处的指导下参与班级量化考评等工作。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学生会应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价、听评课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学术委员会同时也作为教师职称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等专业技术称号的推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党总支书记为领导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接受师生的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化解校内矛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审计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促使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准,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德育工作为首,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健全德育工作机制,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公民道德、法制、生命、安全、劳动和学校传统文化等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开展国旗下讲话,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九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和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坚持早操和课间操制度,培养学生的强健体魄。
第三十条 学校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室的作用,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校本课程,不断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第三十一条 坚持开展“阳光少年”教育活动、体育艺术节、毕业礼、德育假期作业、星级学生评选及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各种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德育活动体系,做到德育活动系列化,活动系列课程化,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在校团委指导下组建校内社团开展活动,通过社团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不断更新观念,切实改进教学方法,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够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重视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书法、信息技术、心理健康、阅读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等课程,结合学校实际逐步开展分班式教学,充分发挥这些学科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负责协调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沟通联系。
班主任由各年级组聘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各年级组领导本年级班主任开展工作,政教处对班主任工作给予指导并按学校统一方案对班级进行量化考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学科设置教研组,并在教研组内按年级设置学科备课组。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由教务处聘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教研组长在教务处的领导下,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关的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按教研组要求和年级教学进度,组织集体备课、学科研讨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落实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教务处切实将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监测检查等教学常规要求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 坚定不移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突出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强调先学后教,以学定教,以教导学,提高课堂效益。积极实施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广的先进教学方法,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的实验探索,逐步形成有学校特色的教学方式方法。
第三十九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四十条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执行上级有关教材教辅资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汉语言文字是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二条 积极建设数字校园,以信息化提升教学和管理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积极开展实验推广,推动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加强学校信息化软硬件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学校各项管理流程的整理和重建,提高整体管理效能。着力提高全体教师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学生的信息化素养。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每学年进行一次选聘,被聘任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障被聘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福利待遇,并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尊重和爱护学生,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和教师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青年教师和班主任培养方法。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聘、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修养,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学校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处分,直至解聘。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按照《教育法》等法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和班级的荣誉和利益,好好学习,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全面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进行学籍管理,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程序。
学校按规定对修完相应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综合表现优异、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及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考核教师的部分依据。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六十条 后勤保障部门(总务处、教学设备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做到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学校资产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操场、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心理咨询室和各种功能教室等教学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施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学校不参与餐厅、宿舍、小卖部的经营和管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学校不直接招聘工人,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后勤用工问题。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相关经营单位的监管和协调。学校有权力和义务督促相关经营单位按要求让利学生。
第六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切实做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在学校建设、购置物品过程中要兼顾高质量、高品位和低价格,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工资、医疗、保险、离退休等方面福利待遇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同时,力所能及地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园建设要围绕现有文物建筑的历史传承和厚重底蕴,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和管理有显著传统文化特色的园林式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法制副校长、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及时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条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渠道为家长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不断提高家长教育水平。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逐步实施校长接待日、学校开放日等活动,邀请家长及社会有关人员深入学校,了解学校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靠社区、公安、城管、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共同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加强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扩大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安全、卫生与保健
第七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机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七十七条 完善各种安全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保障师生安全。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师生外出审批程序,班级组织学生外出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须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七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学校校舍、教学器材和教育教学、消防安保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八十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
设立卫生保健室,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师生体检、开展防疫等工作。
第八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定期做好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安全检查。
第八十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