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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第二中等职业学校暨南阳市艺术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南阳市教育局 https://jyj.nanyang.gov.cn 时间:2025年11月03日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9〕8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已经注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日制正式学籍,且无学籍异常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我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我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我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为组长,专职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科科长、全体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

我校根据实际,现决定采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豫教资〔2017〕79号)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详见附件)来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4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实行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我校具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级班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发放《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通过省级共享数据,经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学校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汇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教学班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困难和问题,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和纠正,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中心要进一步根据上级下发数据,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要强化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我校解释。